台美法院特約通譯規範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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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玫玲著

出版年:2017

出版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出版地:臺北市

格式:PDF,JPG

頁數:150

分類:法律  

附註:指導教授: 張瑞星博士、羅承宗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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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說明

我國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訂定<<法院通譯倫理規範>>,其中僅有第五條規定關於法庭對話中應譯出之部分:「通譯執行職務時,應忠實傳譯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內容,不得有擅自增減、潤飾、修改、曲解原意或隱匿欺罔之行為」;然此規定似乎僅規範通譯為法官翻譯非中文使用者陳述之職,對於為非中文使用者通譯,以保護其參與我國訴訟上的各項權利及其人權,則未有明確規定。因此,本論文建議參考具法院通譯專法的美國,在前述第五條規定外,另增第二項通譯應譯出之部分:「應置不通中文者與使用中文者同一立場,使其了解法庭上一切陳述以及程序。」
 
為達到上述兩項口語通譯職務,長逐步口譯、同步口譯以及視譯乃是必要之口譯技巧,惟前述技巧為國內外翻譯學研究所口譯組之專業訓練課程,通常需經專業訓練方能習得,並非僅有雙語能力者所具備之能力,然目前各高分院的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課程中卻未有此類實務演練訓練課程以及檢測方式;若不具上述技巧,通譯可能需要不時打斷陳述者,筆者並整理相關文獻,包括證人與律師受通譯打斷時對其可信度與專業能力之可能影響,並以外國刑事被告為翻譯對象的言詞辯論庭為例,說明法庭通譯需要具備的不僅為懂雙語即可進行的短逐步口譯,而是包含各種專業口譯技巧做為考核項目之理由。

傅玫玲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碩士

  • 摘要
  • Abstract
  • 目次
  • 表目錄
  • 圖目錄
  • 第四章 實踐上的挑戰與解決方法
  •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參考文獻
  • 附件一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法務部訂定98 年5 月1 日生效)
  • 附件二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附件三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
  • 附件四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
  • 附件五 法規名稱: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
  • 附件六 司法院令
  • 附件七 28 U.S. Code § 1827 - Interpreters in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 附件八 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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