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我國刑事訴訟法已從職權調查之訴訟結構修改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之訴訟結構,但在新舊法制交替中,因對於當事人進行原則之核心事項--舉證責任分配缺欠詳實法則,以資實務運作之導引,馴致對於系爭待證事實究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且應負何種程度之舉證,實務見解相當紛歧,甚至有走回法院職權調查舊制之亂象,與修法意旨及走向背道而馳,亟待解決。本書之作,即從比較法分析,尋覓確立我國刑事審判證明負擔及其證明程度之法則,不但提供立法增補之張本,並可供現行實務運作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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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我國刑事訴訟法已從職權調查之訴訟結構修改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之訴訟結構,但在新舊法制交替中,因對於當事人進行原則之核心事項--舉證責任分配缺欠詳實法則,以資實務運作之導引,馴致對於系爭待證事實究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且應負何種程度之舉證,實務見解相當紛歧,甚至有走回法院職權調查舊制之亂象,與修法意旨及走向背道而馳,亟待解決。本書之作,即從比較法分析,尋覓確立我國刑事審判證明負擔及其證明程度之法則,不但提供立法增補之張本,並可供現行實務運作之參酌。
適讀年齡 | 書籍難度(SR) |
---|---|
一年級 | ~284 |
二年級 | 284~357 |
三年級 | 345~404 |
四年級 | 395~453 |
五年級 | 449~508 |
六年級 | 478~536 |
七年級 | 496~566 |
八年級 | 503~581 |
九年級 | 535~622 |
十年級 | 602~659 |
十一年級 | 646~708 |
十二年級 | 661~720 |
高於十二年級 | 720~ |